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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界關切我國離岸風電發展時的產業關聯政策議題,經濟部指出,由於本案與歐盟正在進行諮商,除了遵守國際自由貿易規則,產發署也會持續支持我國產業升級具國際競爭力。包括WTO的國際貿易規則、國內產業出口迫切的綠電需求、既有規範與契約的法遵,以及國內產業的健全發展,都是政策考量的要點。
經濟部表示,我國經濟以出口為導向,國際品牌對於綠電的要求(如RE100),在時間與數量上都更加迫切。為求能達成2030年時,台灣製造產品出口時的綠電比例可達40%的政策目標,勢必要強化綠電供應,其中離岸風場如期併網更顯重要。因此針對離岸風電第三期區塊開發的產業關聯政策方向,經濟部基於台歐盟諮商的協議方向,以及國內風場如期建置的前提下,就不同時期的規則進行以下說明:
第一,R3.1 階段,本就不是台歐盟諮商範疇,R3.1各開發商已與經濟部簽署行政契約,經濟部依法行政,相關政策並未改變,產業關聯政策應依行政契約規定繼續執行,若有不可抗力、不可歸責的樣態,業者可循原有機制主張其權益。
第二,R3.2 階段已進行公開招標,選商規則及產業關聯政策不變,但若有涉及不可歸責開發商的事由,開發商可提出產業關聯方案變更之申請,經濟部將朝「通案原則、個案審查」方式辦理,在符合如期併網的必要前提下,訂定更明確的不可歸責認定樣態,加速產業關聯方案的變更審查。
第三,R3.3 未來階段的產業關聯政策,將朝開放的大方向考量。透過國內練兵經驗,輔導國內供應鏈提升能力,以國內產業在產能、品質與價格面向上,具備國際競爭力為目標。
有關前述R3.2「通案原則、個案審查」之重點摘要說明如下:
1、不可歸責事由的樣態例示:
(1) 國內產製產品之品質經輔導改善仍無法達標者。
(2) 國內產製產品之數量或交貨期無法配合選商結果公告之併網期程者。
(3) 國內產製產品之交貨條件(包括採購價格在內)不合理者。
2、產業關聯方案申請變更之審查要件及程序:
(1) 由能源署會同產發署認定確仍如期併網後,其變更屬製造業部分,由能源署轉請產發署審查是否不可歸責及其變更是否合理;工程服務業部分則由能源署審查之。
(2) 審查時若有必要,將邀集開發商等相關業者召開產業溝通平台會議進行溝通,協助對話釐清問題。
(3) 開發商申請變更應備妥變更項目之原訂需求規格(包含規格書、交貨期程等具體需求資訊),及具體之變更事由與佐證資料;如係以國內產製產品之交貨條件不合理者為申請事由時,並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之相關佐證文件。
經濟部指出,完整的不可歸責樣態認定說明,已另於能源署及產發署網站公佈,產業關聯政策是為了建立國家能源安全與產業韌性,除了確保離岸風場能如期併網,也能讓風場未來營運穩定長久,經濟部將持續與開發商及供應商合作,為企業提供穩定綠電,強化國家出口競爭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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